合肥市建筑工程協會建筑業政策法規系列解讀(十七)
引言:建筑行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也是勞動力群體的高聚集領域,更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事務。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城鎮化腳步的進一步加快,建筑行業從業主體法律意識更加強化,建筑行業各類合同關系更加密切,利益和責任劃分和協調更加復雜,全行業對法制教育的需求更加強烈。為此,合肥市建筑工程協會應會員單位需要,立足法務工作實際,發揮線上平臺優勢,特推出《建筑業政策法規系列解讀》,為廣大會員、從業者及相關機構把握行業政策、知曉行業動態、了解法規常識、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更多參照與指導。
淺析建筑行業中的“背靠背”條款
“背靠背”條款(國際上將“背靠背支付條款”稱為“Pay-when-paid”或“Pay-if-paid”條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在合同中設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關合同中,收到相關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相關款項前提條件的條款。
“背靠背”條款在一般民事合同中被認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8條下的附條件的條款,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當“背靠背”條款的支付條件達成時該支付約定才被“激活”,締約合同的各方才可以或者是有權利和義務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背靠背”條款的性質、效力與適用存在一定的爭議,并且沒有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規制。合同的簽訂是在合同雙方平等且自愿的基礎上自主意識的表現,但是沒有絕對的平等,面對機遇和風險,因為適當的妥協“背對背”條款得以產生和廣泛適用在合同中。
建筑行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行業,建筑行業所涉及合同具有標的額大和合同期限長的特點,這也導致絕大多數的從事建筑行業或者是與建筑行業相關產業的人員和單位在簽訂相關合同中對“背靠背”條款青睞有加。“背靠背”條款的實質是商業風險的轉移,因為上游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支付義務,以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為由,將其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期限延長。強行將商業風險轉嫁給下游。
雙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給付義務形成對價關系,締約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合理的對價,合理的“背靠背”條款的初衷是為了分散風險、降低風險、共擔風險、抵御風險、互惠共利,而不合理的“背靠背”條款則是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破壞。
根據2024年7月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入庫的三件相關案件,分別為:(一)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8號民事判決;(二)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終8059號民事判決書;(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2民終2357號民事判決書。上述入庫案例中合同類型,合同是否有效均不相同,但是合同中均存在“背靠背”條款,對于“背靠背”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三家法院沒有具體釋明,但是對于該條款是否適用的問題,均不予適用該條款。
目前對于“背對背”條款如何完善,發揮出其積極的價值,充分保障各方權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考慮能否在條款中加入,若上游單位在應當支付而未支付一年(或者根據雙方約定時間)后支付一方需向相對人履行支付義務,從未適時保障相對人的權益,同樣促進支付一方積極主動地向上游單位主張其合法權益,避免因支付方怠于行使權力導致相對方權益受損。
2.考慮能夠簽訂多方協議,將“背靠背”條款涉及的各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從而保障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