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協會建筑業政策法規系列解讀(十六)
引言:建筑行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也是勞動力群體的高聚集領域,更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事務。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城鎮化腳步的進一步加快,建筑行業從業主體法律意識更加強化,建筑行業各類合同關系更加密切,利益和責任劃分和協調更加復雜,全行業對法制教育的需求更加強烈。為此,合肥市建筑工程協會應會員單位需要,立足法務工作實際,發揮線上平臺優勢,特推出《建筑業政策法規系列解讀》,為廣大會員、從業者及相關機構把握行業政策、知曉行業動態、了解法規常識、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更多參照與指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鑒定簡述
建設工程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分則中最為復雜的一種法律關系,由于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序極為繁瑣,合同履行期間的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雙方在履約過程中極易產生爭議。承包人通過法律手段向發包人主張索要工程款時,發包人往往以承包人存在逾期竣工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法庭或者仲裁庭針對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工期等專業問題,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以進一步查清事實,明辨是非。司法鑒定尤其是工程造價鑒定往往耗時較長,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也頗多非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司法鑒定是由法庭或者仲裁庭依職權發起或者應當事人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糾紛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鑒定常見類型包括工程造價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工期鑒定,以及印章鑒定或者筆跡鑒定等。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鑒定的啟動以當事人申請鑒定為主,法庭或仲裁庭依職權委托鑒定為補充。法庭或仲裁庭依職權委托建設工程司法鑒定一般應限于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法庭或者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結合雙方爭議事項,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是否啟動鑒定并合理確定鑒定事項,并遵循以下原則:1、裁判者主導原則。2、必要性原則。因爭議事實涉及專門性問題,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對爭議事實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法庭或仲裁庭可以準許。爭議事實雖涉及專門性問題,但通過當事人的舉證,法庭或仲裁庭足以認定相關事實的,無需鑒定。3、關聯性原則。裁判者應當根據查明待證事實的需要來確定鑒定事項,鑒定事項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充分關聯性,能夠為查明待證事實提供直接裁判依據。4、可行性原則。裁判者委托鑒定的事項應當屬于能夠通過司法鑒定得出鑒定意見的事項。5、鑒定范圍最小化原則。裁判者在委托鑒定前應通過其他手段排除無爭議項,只對有爭議項進行鑒定,可以節省當事人的鑒定成本。
所有鑒定材料必須經過核對及質證方可作為鑒定依據。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法庭或仲裁庭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并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為提高鑒定效率,法庭或仲裁庭可以先行通知鑒定機構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對,核對完畢后進行書面確認。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鑒定機構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法庭或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旦啟動鑒定,當事人應當在法庭和仲裁庭規定期限內提交鑒定資料,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供導致相關爭議項無法確定的,法庭和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相關事實成立??刂畦b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經釋明后拒不提供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法庭和仲裁庭可以終結鑒定,由拒不提供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雙方均有能力提供,經釋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對相關爭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當事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現場勘驗導致爭議項無法確定的,法庭或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對爭議項的相關主張成立。法庭或仲裁庭指定鑒定機構對訴爭工程進行了鑒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